养老人群类别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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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群类别分类
留言时间:2023-04-28
我是基层从事民政工作的一名干部,我们谈到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里面对该部分老人分类为独居、空巢、留守....等几类,这里独居、空巢、留守3个名词有么有具体的定义,是否有正式文件规定过?
如果以现在网上的说法,独居属于空巢/留守,空巢和留守意思嘞又差不多,那就存在某类老年人就既属于独居、又属于空巢和留守,在今后的文件中重复提及是否有必要?
如果还是这3个名词一起谈的话,那就需要区分以下各自的区别,要不然达不到分类的目的。
答复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
答复时间:2023-05-08
独居、空巢和留守等老年人是弱势群体,这些老年人的养老问题需要政府给予格外关注。
关于界定问题。民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7〕193号)将留守老年人界定为:赡养人持续6个月以上离开户籍地县域范围从事务工、经商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事实身边无赡养人或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农村老年人;
在老龄统计等工作实践中,空巢老年人包括老年夫妇户和独居老年人,其中,独居老年人是指长期单独居住且事实身边无人赡养人或扶养人的老年人。关于相关性问题。独居、空巢和留守是从不同维度对老年群体进行的划分,现实中,三类老年群体范畴存在交叉。2022年,民政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开展探访关爱服务”,这里使用的是列举法,以防挂一漏万。
关于措施问题。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公共财政承受能力各异,现有工作基础条件不均衡,《意见》等文件没有在国家层面提出过多统一的硬措施、硬要求,而是提出原则性、指导性的措施和意见,给地方实践留出操作空间,旨在充分调动地方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各省(区、市)要结合当地实际,细化探访关爱服务的对象范围,确保兜好底、兜准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