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预收费用如何管理?四川开启公开意见征集
记者从四川省民政厅官网获悉,为加强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防范化解工作,净化养老服务市场环境,民政厅发布《四川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养老机构包含哪些?服务对象是指哪些群体?
据悉,《暂行办法》养老机构是指在四川省辖区内依法办理登记和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服务对象是指接受养老机构为其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老年人;养老机构预收费用是指养老机构在实际提供相应服务之前预先收取的费用,包括:养老机构销售预付性质的“会员卡”“预付卡”(以下统称会员卡)等会员费,养老机构向已入住人员提前收取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等服务费,养老机构向已入住人员提前收取的设施用品押金、应急医疗备用金等质押金。
在预收会员费管理方面,《暂行办法》明确,预收的个人会员费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上年度月平均收费标准的12倍(首次开办的,由属地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养老机构月平均收费标准核定标准)。养老机构不得支付利息或者给予“福利费”等其他投资回报。
同时,“会员卡”总数不得超过该机构立项审批的床位总数,且仅限于在本机构或实行连锁化运营的分支机构使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由其任何关联机构或关系公司及个人代替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合同),预收会员费。
预收的服务费不得超过应交月服务费的12倍
养老机构是否可以预收服务费?《暂行办法》指出,养老机构可向已入住服务对象预先收取服务费,主要包括床位费、护理费、生活费、水电费等费用。预收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但应在养老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且金额不得超过应交月服务费的12倍。
在预收质押金管理上,《暂行办法》指出,养老机构可向已入住服务对象预先收取质押金,主要包括相关设施设备和应急服务等方面担保费用。但质押金总费用不超过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月服务费收费标准的6倍,其中,医疗备用金等应急费用根据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在合理范围内协商确定,但一般不超过1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预收的质押金应当专款专用,服务对象在出现欠款时,养老机构应当通知服务对象及其监护人或代理人进行偿还,非必要不动用质押金。
在预收费资金监管账户管理方面,《暂行办法》明确,实行会员制的养老机构,应单独建立预收费资金监管账户,预收会员费与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养老机构应当将收取的会员费全部缴入预收费资金监管账户,不得转入机构其他账户或其他机构、企业账户、私人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
同时,养老机构因变更或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提前向民政部门报告并对外发布经营风险提示,及时退还服务对象预收费用余额,妥善解决后续服务问题。在办理退回手续时,原则上应从原付款渠道办理退款。原付款渠道已无法办理退款的,按照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账户信息进行退款。
有关单位和公众如果对《暂行办法》有相关意见,可在8月1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反馈:
1.电子邮箱:260783818@qq.com
2.通讯地址:成都市东大街芷泉段15号四川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邮政编码:61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