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发文规范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首次参评最高可申评三级
为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科学统一的养老机构质量和评价体系,山东省民政厅近日发布《山东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建议可于10月23日下午16:00前反馈至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根据征求意见稿,养老机构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省民政厅是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五级养老机构评定工作,并对设区的市民政局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设区的市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组织四级及以下养老机构评定工作,协助开展五级养老机构评定工作。
申请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包括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原有养老机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机构持续运营一年以上;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和《<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关于申请等级评定的基本要求与条件。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行集中受理与分散受理相结合的原则,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评定一次,设区的市也可根据本地实际安排单独受理申请并组织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养老机构首次参评最高可申评三级。养老机构等级实行逐级晋升,逐级晋升年限为一年。等级评定结果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养老机构评定等级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应当申请重新评定。养老机构在评定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定,原评定等级自动失效。在评定等级有效期内更换运营方的养老机构,运营方应当自运营协议签署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等级管理权限向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否则原评定等级自动失效。履行备案手续后,原评定等级继续有效。
为加强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评委会委员、评审专家提前主动申请回避的情况及不得从事的活动,并要求在评定等级有效期内,评委会每年对各等级养老机构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过程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内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且情节轻微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同时规定,等级评定所需费用由民政部门承担,不得向被评定机构收取费用。